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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9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992號

原告
永合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繼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條款第15條:「本合約如因糾紛而發生訴訟或仲裁時,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以新竹市為仲裁地點」,則雙方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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