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9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992號
- 原告
- 永合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繼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條款第15條:「本合約如因糾紛而發生訴訟或仲裁時,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以新竹市為仲裁地點」,則雙方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