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眾景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貳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叁仟壹
佰柒拾柒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壹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