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三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伍佰元,尚欠玖仟零捌拾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