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533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蔡依倩 被 告 歐宜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逸松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53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99年12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游悅晨 書記官 唐步英 通 譯 謝翔宇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1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歐宜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5年11月9日經主管機關以臺北市政 府95年11月9日府建商字第09571264000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有被告歐宜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歐宜有限公司即應行清算,而被告歐宜有限公司並未選任清算人,自應由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依卷附被告歐宜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所載,被告歐宜有限公司之股東僅原董事李逸松,故列其為被告歐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進行本件訴訟,合先說明。 三、本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9月8日概括承受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花蓮企銀)之資產、負債及營業,有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96年7月28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285840號函在卷可稽,是花蓮企銀對被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承受,合先敘明。 四、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定有規定。本件原告原請求判決被告歐宜有限公司、被告李逸松、李文献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嗣於訴訟進行中當庭撤回對被告李文献部分請求,核原告事後所為撤回被告李文献部分,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五、原告主張被告歐宜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李逸松為連帶保證人,於91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20萬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第3項,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唐步英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唐步英 ┌────────────────────────────────────────┐ │附表 │ ├─┬───────┬────────┬─────┬────────┬──────┤ │編│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息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 約 金 │ │號│( 新 臺 幣 )│(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 計 算 │ ├─┼───────┼────────┼─────┼────────┼──────┤ │1│286,278元 │92年11月5日 │ 10.88% │93年4月6日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內者,按前│ │ │ │ │ │ │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 │2 │107,562元 │92年11月5日 │ 15% │93年4月6日 │月者,按前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 │ │ │ │ │ │十計付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