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350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350號
原   告
極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雲海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吳家鳳律師
被   告
鑫岡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原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項次一關於「損害賠償折算額(元)」「10」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償折算額(元)」「100」。

原判決附表項次二關於「損害賠償折算額(元)」「30」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償折算額(元)」「300」。

原判決附表項次三關於「損害賠償折算額(元)」「72」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償折算額(元)」「700」。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項次二(四)第十行關於如附表項次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項次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                                                                      │
├──┼───────────────────────────────────┤
│一  │ 而依該附表一所示,交叉拉桿每組修復價格為十元、鍍鋅腳踏板一八二九×二 │
│    │ 一五規格每片修復價格為三十元、鍍鋅腳踏板一八二九×五00-六五0規格 │
│    │ 每片修復價格為七十二元。自可以此作為折算如附表所示建築用鷹架不能返還 │
│    │ 時之折算標準。                                                       │
├──┼───────────────────────────────────┤
│二  │ 而依該附表所示,交叉拉桿每組修復價格為一00元、鍍鋅腳踏板一八二九× │
│    │ 二一五規格每片修復價格為三00元、鍍鋅腳踏板一八二九×五00-六五0 │
│    │ 規格每片修復價格為七00元。自可以此作為折算如附表所示建築用鷹架不能 │
│    │ 返還時之折算標準。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