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350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350號
- 原 告
- 極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雲海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吳家鳳律師
- 被 告
- 鑫岡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原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項次一關於「損害賠償折算額(元)」「10」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償折算額(元)」「100」。
原判決附表項次二關於「損害賠償折算額(元)」「30」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償折算額(元)」「300」。
原判決附表項次三關於「損害賠償折算額(元)」「72」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償折算額(元)」「700」。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項次二(四)第十行關於如附表項次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項次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 │ ├──┼───────────────────────────────────┤ │一 │ 而依該附表一所示,交叉拉桿每組修復價格為十元、鍍鋅腳踏板一八二九×二 │ │ │ 一五規格每片修復價格為三十元、鍍鋅腳踏板一八二九×五00-六五0規格 │ │ │ 每片修復價格為七十二元。自可以此作為折算如附表所示建築用鷹架不能返還 │ │ │ 時之折算標準。 │ ├──┼───────────────────────────────────┤ │二 │ 而依該附表所示,交叉拉桿每組修復價格為一00元、鍍鋅腳踏板一八二九× │ │ │ 二一五規格每片修復價格為三00元、鍍鋅腳踏板一八二九×五00-六五0 │ │ │ 規格每片修復價格為七00元。自可以此作為折算如附表所示建築用鷹架不能 │ │ │ 返還時之折算標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