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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65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652號

原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則仁
訴訟代理人
王元甫律師
被告
星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並非本院轄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足稽,且依兩造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停車位租賃契約書,亦無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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