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6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652號
- 原告
-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則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甫律師
- 被告
- 星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輝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並非本院轄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足稽,且依兩造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停車位租賃契約書,亦無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