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紀文惠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普拿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391號 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普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拿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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