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391號
- 原告
-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普拿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拿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