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43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李順招
之1
劉妍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秀光、卓宜蓉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