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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434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434號

上訴人
被告
李順招

            之1

      劉妍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秀光、卓宜蓉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434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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