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327號
- 原告
-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原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坤
- 被告
- 登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