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3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管靜怡

原告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原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坤
被告
登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