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5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管靜怡管靜怡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1755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王格非
被告
駿祥農產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駿祥
被告
陳素湄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75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林素先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貸款契約之共通條款第1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駿祥農產品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劉駿祥、陳素湄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請求分期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管靜怡

            書 記 官 蔡宜婷

書 記 官 蔡宜婷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宜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