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848號原 告 東森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與被告合峻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拾壹萬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拾萬玖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