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0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094號
- 原告
- 提斯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