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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2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游悅晨

原告
進育彩色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在
被告
奈米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天霖
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上述庭期十日前提出所主張貨款之被告出貨及相關證明影本到院,並將繕本自行送達對造,原本則應於庭期當日提出,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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