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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9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邱筱涵

原告
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睿哲
訴訟代理人
楊巧蘋
被告
楊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 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商英美菸草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當事人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原告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故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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