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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43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439號

原告
翊崴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德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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