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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張嘉芬

  • 當事人
    甲○○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161號 原   告 甲○○ ○○○○○. 被   告 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立營業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407號8樓,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又兩造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因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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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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