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161號 原 告 甲○○ ○○○○○. 被 告 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立營業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407號8樓,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又兩造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因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