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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16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161號

原告
甲○○ ○○○○○.
被告
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立營業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407號8樓,有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又兩造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因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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