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9年 1月2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