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428號原 告 東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日月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