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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4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428號

原告
東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日月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街38巷11之2 號1 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為憑,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另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述,並未載明債務履行地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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