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428號原 告 東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日月鼎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街38巷11之2 號1 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為憑,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另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述,並未載明債務履行地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