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132號原 告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裕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 (2)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