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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43號

返還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呈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43號

原告
乙○○○
被告
一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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