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豐華印刷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7月5日送 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