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被 告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 1項前段均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丙○○○住所地均在臺北縣三重市○○路41巷11弄 3號,被告丁○○住所地則在桃園縣觀音鄉樹林村樹林子 3號,有渠等三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