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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謝明珠

原告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

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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