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綠馳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純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叁仟陸佰零柒元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