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9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91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徐桂峰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施健國
- 即反訴原告
- 薄慧秋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洪永福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洪嘉敏
鄭彩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即反訴原告施健國涉有妨害名譽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偵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百年度偵續四字第一二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上聲議字第八八八四號處分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