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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9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91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徐桂峰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施健國
即反訴原告
薄慧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永福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洪嘉敏

      鄭彩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即反訴原告施健國涉有妨害名譽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偵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百年度偵續四字第一二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上聲議字第八八八四號處分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91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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