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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71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163號

原告
陳明鴻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苡菁
被告
新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譯萱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鄭錦堂律師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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