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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733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337號

原告
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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