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7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591號原 告 高客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