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128號原 告 泉州興瑞發真空上吸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菊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陳鈺歆律師 被 告 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淦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秋華律師 喬心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