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128號
- 原告
- 泉州興瑞發真空上吸鑄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瑞菊
- 訴訟代理人
- 孫銘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鈺歆律師
- 被告
- 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淦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喬心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立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