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28號
- 原告
- 華成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地址在宜蘭市○○路234號1樓,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雖本件原告所提出以電腦打字之網站建置暨虛擬主機租賃合約書第9條記載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查上開合約書甲方欄為空白,且其上並無被告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應認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