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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2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28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博雅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林子.
被告
乙○○原名陳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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