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6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61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翼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原名張燕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民國98年2 月20日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頁),是被告即應行清算,而被告之章程並未針對清算人之人選設有規定,且被告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有其章程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憑,是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依卷附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所載,被告之股東除原告及董事丙○○外,尚有股東乙○○,本件被告應增列股東乙○○為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未經合法送達,爰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