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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5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502號

原告
豐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仙金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代理人
魏世欣
被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江依蓉

      阮信彰

      卓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應補正就南科工程曾對原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之證明。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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