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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56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566號

原告
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恆志
被告
宏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川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恆志為原告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郭恆志,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在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恆志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爰依職權命郭恆志為原告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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