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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呈樵

原告
創覺心靈啟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惠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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