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698號
- 上訴人
- 創覺心靈啟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96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玖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