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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救字第7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79號

聲請人
蔣佩賢
聲請人
劉彥君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相對人
紫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薪資明細、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無誤。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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