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5號原 告 達皇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森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複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仁宗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十日提出已依本件合約完成之所有網頁、系統及經被告驗收之所有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提出送達證明到院,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