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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聲字第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謝明珠

抗告人
聲請人
李義雄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99年度北訴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聲字第7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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