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07號
- 原告
- 元弘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07號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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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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