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48號原 告 美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