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50號
- 原告
- 創覺心靈啟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玖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