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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賴劍毅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宗錸全能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54號原   告 宗錸全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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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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