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54號原 告 宗錸全能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夢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