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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2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24號

聲請人
菘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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