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9號聲 請 人 宥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碧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標的金額,並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系爭給付設備買賣契約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系爭標的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