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39號
- 原告
-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煜喆
上列原告因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30,000元x12月÷10%=15,6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