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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黃書苑
  •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 原告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39號原   告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原告因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30,000元x12月÷10%=15,6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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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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