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39號原 告 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原告因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30,000元x12月÷10%=15,6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