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54號原 告 周藹慶 上列原告因與林振盛 (群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間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