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59號

加盟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59號

聲請人
出一張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翰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禾商餐廳有限公司間聲請加盟爭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標的金額,並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系爭加盟爭議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標的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