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黃書苑
- 原告彭維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64號原 告 彭維廷 江翠芬 黃名廣 劉涵云 陳生道 劉素荷 上列原告因與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夢蓮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